申请人因第24883374号“御统包装 YU TONG PACKAG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779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662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御统包装 YU TONG PACKAGING”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