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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994015号“N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462985号“NO NAJ-OLEAR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34980号“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988870号“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989095号“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203181号“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586750号“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获得的荣誉、产品图片、销售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经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书现已生效。申请商标由“NO”和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主要识别部分之字母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