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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15961号“隆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字号具有独特含义,与作为地名的“基隆”并不相同,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获得的荣誉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隆基”,鉴于中国消费者亦存有对汉字从右向左的认读习惯,申请商标亦可认读为“基隆”,为台湾省的省辖市,且申请商标没有其他组成部分可以形成强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标志。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具有可注册性。同时,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鉴于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第23598810号“隆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引证商标是否获准注册,对本案最终结论不产生实质影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赘述。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