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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小木屋家具有限公司“吥凡木业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睢宁小木屋家具有限公司“吥凡木业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690925号“吥凡木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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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515086号“BAGEASE及图”商标、第11726345号图形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