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奥查德国际有限公司“WUSHILAND BOBA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397372号“WUSHILAND BOB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所引证的第5121550号“WISH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790114号“巴巴艾bb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720986号“B.B.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等相关证据材料。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尚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