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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81502号“Polished Porcelain”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181502号“Polished Porcela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Polished Porcelain”可翻译为“瓷抛”,系申请人独创品牌,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表示其工艺、品质等特点,已具备足够的显著特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第19066016号“瓷抛”商标注册证及转让证明、新品发布会、百度百科对“瓷抛砖”定义;申请人发明专利、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及科技成果登记表;相关奖项及荣誉;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照片及广告截图;报纸网站对“瓷抛砖”的相关宣传;瓷抛砖专卖店地址截图;销售合同;相关协会证明文件;其他证据材料。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Polished Porcelain”可译为“瓷抛”,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被消费者识别为是对商品的工艺、品质等特点的描述性用语,因而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