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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腾传奇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67693号“龙腾传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038320号“龙腾”商标、第16638183号“热血仙境及图”商标、第783295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龙腾传奇”及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二“热血仙境及图”、引证商标三图形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两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龙腾传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龙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两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