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3598490号“平安餐桌 平安餐桌工程 SAFENESS TABLE PROJEC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选用企业商号作为自己商标,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98688号“平安及图”商标、第12322441号“平安贡”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构成、整体外观及显著性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获得的申请商标相关的美术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签订的申请商标相关的授权许可合同、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申请商标由文字“平安餐桌 平安餐桌工程”、英文“SAFENESS TABLE PROJECT”及图形组成,“餐桌工程”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显著性不高,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主要识别部分“平安”,且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平安”与引证商标二“平安贡”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