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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42625号“dp dprojec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20742625号“dp dprojec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7]第0000160927号《关于第20742625号“dp dprojec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406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689440号“dp LACEW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