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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九九七七八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7788收藏”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福州九九七七八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7788收藏”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794665号“7788收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755902号“收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复印件;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暂缓审理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利用计算机数据库进行市场调查;拍卖;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分析;推销(替他人);订阅报纸(替他人)”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识别主体均为“收藏”,并且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