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43180号“OP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6]第0000102818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243180号“OP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34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诉争商标与第13574958号“欧派诺OP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和饮料售货机,自动售货机除外;供制作饮料用的电气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水冷却装置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6143151号“OP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其不构成诉争商标在第32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的障碍。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撤销,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根据法院判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2类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撤销,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在第32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