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40793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556726号“TEI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5182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1338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目前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待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审查决定,该商标在“质量评估”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技术研究”等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及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检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质量评估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