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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嘴鸥 HONGZUIOU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红嘴鸥 HONGZUIOU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6003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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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9986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779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6016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图形构成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之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构成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