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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大圆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杭州大圆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831092号“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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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635198号“安slight”商标、第10291711号“安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和二的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其显著性明显,不存在混淆消费者认知的可能性。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合法有效的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安”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智能手机等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备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