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国宝体育有限公司“熊国宝XGB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25502号“熊国宝XG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23078497号“熊国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熊国宝体育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前述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名义一致,故二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743169号“XGBB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由文字“熊国宝”、字母“XGB”及图形构成,熊国宝是具体人名,为申请人股东之一,是原国家男子羽毛球队队员,该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致产生不良影响。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