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巴莱咖啡有限公司“巴莱咖啡 Balle Coffe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697016号“巴莱咖啡 Balle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802182号“巴莱 SEEDIQ B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079719号“巴莱魔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079746号“巴莱魔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633582号“巴特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418442号“巴莱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490838号“芭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463275号“B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设计理念、整体含义、显著识别部分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推广宣传图片;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咖啡”及“Coffee”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备显著性,“巴莱”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且“Balle”与引证商标七在字母构成、呼叫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咖啡、蜂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